河北省援藏同志联谊会章程修正案
2013年5月12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为了进一步调动会员积极性,增加联谊会活动,对章程作如下补充修改:
1、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第三款:协同师大附属民族学院对藏族学生进行爱国主义和传统教育,修改为:“关注西藏各项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
第四款:河北援藏和西藏河北经济技术交流协作服务,修改为:“为河北热爱、关心西藏和愿为西藏发展做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提供咨询、牵线搭桥。”
2、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二款 :在本会内有较大影响,曾经在藏工作,修改为:“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增加第三十条:“会长办公会对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负责,决定本会重大事项和工作安排,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召开。本会常设机构由办公室、联络部和宣传部组成。秘书长在会长、常务副会长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
4、有关条文序号根据本修正案作相应调整。
5、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河北省援藏同志联谊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河北省援藏同志联谊会。英文译名:Hebei Federation OF Tibet-Aiding Comrades缩写Hb/FTAC
第二条 本会是由参加过西藏革命和建设以及关心西藏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地方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团结带领参加过西藏革命和建设并关心西藏的各界人士,为西藏事业的发展和西藏人民的幸福做贡献。本会遵照章程的有关规定,开展各项活动,遵守公共道德。
第四条 本会接受省民政厅和省民族宗教事务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室设在河北省石家庄市xxx号xxx 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1、发扬“老西藏精神”,热爱西藏、关心西藏、宣传西藏,促进河北人民进一步了解西藏。
2、组织联谊活动,弘扬“老西藏精神”,抒发西藏情怀,增进会员之间的友谊、联络与沟通。
3、关注西藏各项事业发展和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
4、为河北省援藏人员和立志为西藏发展事业做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提供咨询、牵线搭桥。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愿为本会做奉献。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3、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批评和监督权;
4、收阅本会编发的信息资料和内部资料;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但需及时通知本会。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如长期不缴纳会费不参加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变更和终止重大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参加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数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最长不超过五年),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置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
8、制定本会管理制度,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素质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4、具有完全民事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如超龄任职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每届任期为四年,最长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人员表决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管理机关批准,方可延期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法人代表,本会法人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1、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本会各项决议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1、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会长办公会对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负责,在其闭会期间决定本会重大事项和工作安排,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召开。本会常设机构由办公室、联络部和宣传部组成。秘书长在会长、常务副会长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2、政府资助;3、捐赠;4、利息;5、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国家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业务工作的开展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兼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酬劳,有条件时,可参照社团章程范本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其他原因需注销,应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议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应在业务主管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1997年11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