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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单位个人失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降低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14年04月22日   作者:佚名 字体: 【    】 

    燕赵晚报讯(记者赵晓华)河北省日前出台《关于使用失业保险金援企稳岗的意见》,规定在2017年底前,将使用失业保险帮助产业结构调整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记者了解到,河北省将对实施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经营受到影响,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缴费一年以上且无欠缴,并采取多种措施稳定岗位,无裁员或少裁员(裁员20人以内且裁员人数占企业职工总人数10%以内)的企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稳定岗位补贴,稳定岗位补贴包括转岗培训补助、岗位补助和社会保险补助。

    转岗培训补助包括:在本企业内对职工开展转岗培训,培训合格且在新岗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每课时5-8元、最高不超过2200元的标准给予转岗培训补助。未裁员的,补助人数按最高不超过企业转岗培训总人数的60%计算;少裁员的,补助人数按最高不超过企业转岗培训总人数的40%计算。

    岗位补助和社会保险补助包括:对积极采取措施稳定岗位的企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给予岗位补助或社会保险补助。岗位补助和社会保险补助人数按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的50%计算,其中岗位补助标准为当地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社会保险补助最高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缴费基数为标准计算,根据企业实际参加社会保险的险种及费率,给予单位缴费部分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同一企业每年只能享受岗位补助和社会保险补助的其中一项。

    此外,河北省还将降低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自2014年4月起,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人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最低缴费基数可按实际工资总额核定,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据了解,启动实施上述政策,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大于当年基金支出总额,能保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等基本生活保障和现有促进就业项目支出一年以上;失业保险基金不需要当地财政给予补助,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规范,无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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